关于印发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
各理事、会员单位、各地方联络处、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建筑材料流通行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的活动宗旨,协会秘书处制定了《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现正式印发,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可与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会员部联系。
联系人: 范 雨
电 话:010-68392458
传 真:010-6839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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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834
附: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附: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0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实施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凡从事建材流通、建材生产、建材与家居商品市场管理、建材物流与信息化服务的企业以及科研和教育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专家学者等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全国建材流通和生产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 申请。 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通过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书或会员登记表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上资料一并邮寄我会会员部。(见附表或在协会网站下载 www.cbmta.org)
(二) 审批。 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授权会员部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各会员单位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联络员的更换、单位地址的变迁、电话号码的更改等变更,要及时通知本协会会员部。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执行会长单位
1、会员单位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开会期间主持相关会议;
2、参与协会的发展和决策;
3、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出席国内外重大活动;
4、受会长委托,召集或组织区域性的行业活动;
5、代表协会参与行业性事务和活动;
6、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推荐名义发布本企业户外广告;
7、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执行会长身份参与对外谈判;
8、优先享用协会的信息资源,免费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9、优先参与协会企业信用评价、A级企业评估、绿色标识评估等行业活动;
10、优先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
(二)副会长单位
1、参与协会的发展决策;
2、代表协会参与行业性事务和活动;
3、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推荐名义发布本企业户外广告;
4、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副会长身份参与对外谈判;
5、优先享用协会的信息资源,免费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6、优先参与协会企业信用评价、A级企业评估、绿色标识评估等行业活动;
7、优先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
(三)常务理事单位
1、参与协会的发展决策;
2、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推荐名义发布本企业户外广告;
3、优先享用协会的信息资源,免费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4、优先参与协会企业信用评价、A级企业评估、绿色标识评估等行业活动;
5、优先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
(四)理事单位
1、参与协会的发展决策;
2、优先享用协会的信息资源,免费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3、优先参与协会企业信用评价、A级企业评估、绿色标识评估等行业活动;
4、优先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
(五)会员单位
1、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享用协会的信息资源,免费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3、优先参与协会企业信用评价、A级企业评估、绿色标识评估等行业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协会定期根据会员单位经营情况、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推荐会员单位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交流等相关活动。
(八)被评为先进的会员单位将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在进行行业评比先进集体和个人时,优先考虑先进会员单位。
第八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按时参加协会活动,及时与秘书处沟通,支持协会工作,自觉维护协会形象。
(二)按时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
执行会长单位 每年 30000元
副会长单位 每年2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 每年 6000元
理事单位 每年 4000元
会员单位 每年 2000元
(三)每年1月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相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需将相关费用汇至协会秘书处指定账户。会费交纳至协会财务部,收到会费后由协会出具会费发票。
第五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九条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有违反章程或有损害协会声誉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接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本会将证书和牌匾收回。
第十一条 凡自动退会的会员须写出书面报告,经本会办公会讨论通过,在本会刊物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告,同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捐 助
第十二条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鼓励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经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秘书处修订通过。2010年 1月12 日,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以中建材协字[2010] 6号印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