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引领行业发展、协同治理社会、精准服务企业”的宗旨,充分发挥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社团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实施会员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凡从事建材流通、建材生产、建材与家居商品市场管理、建材与家居经销商、建材物流与信息化服务的企业以及科研和教育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二)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在全国建材流通和生产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通过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和会员申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上资料一并邮寄或扫描电子版发至协会秘书处。
(二)审批。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会员需求,按照专业委员会进行细分管理,以便提供精准服务。
第六条 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各会员单位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联络员的更换、单位地址的变迁、电话号码的更改等变更,须要及时告知协会会员部。
第七条 建立会员注册制度。协会实行会员入会登记,每年注册制度。会员入会时将在协会官网注册独立账号,享受会员的权利;每年交纳会费确认后,在协会官网上进行权限延续。除特殊原因,超过一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证书作废;如有信息变更,须及时通知协会会员部更新信息;如有遗失,需交相应工本费,并按原证号补办新证。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特邀执行会长(最高级别会员职务)
1、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开会期间主持相关会议;
2、参与协会的发展决策;
3、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出席国内外重大活动;
4、受会长委托,召集或组织区域性的行业活动;
5、代表协会参与行业性事务和活动;
6、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推荐名义发布本企业户外广告;
7、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执行会长身份参与对外谈判;
8、优先享用协会所有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资源,免费提供协会刊物及行业研究报告;
9、优先参与协会全国建材交易信用等级评估、全国绿色建材合格供应商评价、建材家居产品溯源平台建设等品牌服务;
10、优先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11、优先参与行业管理,行业规定、规范的制、修订;
12、优先享受专属定制化服务。
(二)特邀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1、参与协会的发展决策;
2、代表协会参与行业性事务和活动;
3、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推荐名义发布本企业户外广告;
4、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副会长身份参与对外谈判;
5、优先享用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资源,免费提供协会刊物及行业研究报告;
6、优先参与协会全国建材交易信用等级评估、全国绿色建材合格供应商评价、建材家居产品溯源平台建设等品牌服务;
7、优先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8、优先参与行业管理,行业规定、规范的制、修订;
9、优先享受专属定制化服务。
(三)特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1、参与协会的发展决策;
2、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推荐名义发布本企业户外广告;
3、优先享用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资源,免费提供协会刊物及行业研究报告;
4、优先参与协会全国建材交易信用等级评估、全国绿色建材合格供应商评价、建材家居产品溯源平台建设等品牌服务;
5、优先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四)理事单位
1、参与协会的发展决策;
2、优先享用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资源,免费提供协会刊物及行业研究报告;
3、优先参与协会全国建材交易信用等级评估、全国绿色建材合格供应商评价、建材家居产品溯源平台建设等品牌服务;
4、优先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五)会员单位
1、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享用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资源,免费提供协会刊物及行业研究报告;
3、优先参与协会全国建材交易信用等级评估、全国绿色建材合格供应商评价、建材家居产品溯源平台建设等品牌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协会定期根据会员单位经营情况、参加协会活动情况和对协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推荐会员单位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交流等相关活动。
(八)被评为先进的会员单位将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进行评选行业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时,优先考虑先进会员单位。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按时参加协会活动,及时与协会沟通,支持协会工作,自觉维护协会形象。
(二)按时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人民币):
特邀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每年 30000元
特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每年 9000元
理事单位 每年 5000元
会员单位 每年 3000元
(三)每年1月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相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将相关费用汇至协会秘书处指定账户。待财务部核实会费到账后,出具会费专用发票。
第五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十条 会员、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特邀副会长、副会长、执行会长有违反章程或有损害协会声誉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接到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协会将证书和牌匾收回。
第十一条 凡自动退会的会员须写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协会刊物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告,同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捐 助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执行会长、特邀副会长、副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建材与家居经销商会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长期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8年11月24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