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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 发布时间:2018-12-10 浏览量:6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引领行业发展、协同治理社会、精准服务企业的宗旨,充分发挥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社团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实施会员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凡从事建材流通、建材生产、建材与家居商品市场管理、建材与家居经销商、建材物流与信息化服务的企业以及科研和教育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二)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在全国建材流通和生产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通过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和会员申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以上资料一并邮寄或扫描电子版发至协会秘书处。

(二)审批。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会员需求,按照专业委员会进行细分管理,以便提供精准服务。

第六条 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各会员单位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会员单位法人代表的更换、联络员的更换、单位地址的变迁、电话号码的更改等变更,须要及时告知协会会员部。

第七条 建立会员注册制度。协会实行会员入会登记,每年注册制度。会员入会时将在协会官网注册独立账号,享受会员的权利;每年交纳会费确认后,在协会官网上进行权限延续。除特殊原因,超过一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证书作废;如有信息变更,须及时通知协会会员部更新信息;如有遗失,需交相应工本费,并按原证号补办新证。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特邀执行会长(最高级别会员职务)

1、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开会期间主持相关会议;

2、参与协会的发展决策;

3、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出席国内外重大活动;

4、受会长委托,召集或组织区域性的行业活动;

5、代表协会参与行业性事务和活动;

6、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推荐名义发布本企业户外广告;

7、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执行会长身份参与对外谈判;

8优先享用协会所有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资源,免费提供协会刊物及行业研究报告;

9、优先参与协会全国建材交易信用等级评估、全国绿色建材合格供应商评价建材家居产品溯源平台建设等品牌服务;

10、优先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11、优先参与行业管理,行业规定、规范的制、修订;

12、优先享受专属定制化服务。

(二)特邀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1、参与协会的发展决策;

2、代表协会参与行业性事务和活动;

3、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推荐名义发布本企业户外广告;

4、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副会长身份参与对外谈判;

5、优先享用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资源,免费提供协会刊物及行业研究报告;

6、优先参与协会全国建材交易信用等级评估、全国绿色建材合格供应商评价建材家居产品溯源平台建设等品牌服务;

7、优先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8、优先参与行业管理,行业规定、规范的制、修订;

9、优先享受专属定制化服务。

(三)特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1、参与协会的发展决策;

2、经协会同意,可以以协会推荐名义发布本企业户外广告;

3、优先享用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资源,免费提供协会刊物及行业研究报告;

4、优先参与协会全国建材交易信用等级评估、全国绿色建材合格供应商评价建材家居产品溯源平台建设等品牌服务;

5、优先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四)理事单位

1、参与协会的发展决策;

2、优先享用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资源,免费提供协会刊物及行业研究报告;

3、优先参与协会全国建材交易信用等级评估、全国绿色建材合格供应商评价建材家居产品溯源平台建设等品牌服务;

4、优先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五)会员单位

1、拥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享用所属专业委员会的相关资源,免费提供协会刊物及行业研究报告;

3、优先参与协会全国建材交易信用等级评估、全国绿色建材合格供应商评价建材家居产品溯源平台建设等品牌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协会定期根据会员单位经营情况、参加会活动情况和对协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推荐会员单位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交流等相关活动。

(八)被评为先进的会员单位将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在进行评选行业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时,优先考虑先进会员单位。

第九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按时参加协会活动,及时与协会沟通,支持协会工作,自觉维护协会形象。

(二)按时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人民币):

特邀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每年  30000

特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      每年  9000

理事单位                        每年  5000

会员单位                        每年  3000

(三)每年1月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相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将相关费用汇至协会秘书处指定账户。待财务部核实会费到账后,出具会费专用发票。

 

第五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十条 会员、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特邀副会长、副会长、执行会长有违反章程或有损害协会声誉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接到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协会将证书和牌匾收回。

第十一条 凡自动退会的会员须写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协会刊物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告,同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执行会长、特邀副会长、副会长、特邀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建材与家居经销商会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长期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81124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