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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向水泥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意见

来源: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 发布时间:2008-03-18 浏览量:16


    一、 收取散装水泥基金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计划经济时期(1972~1978年),投资主体是国家,许多老水泥厂没有发散设施,我国也缺乏自己的散装水泥运输车辆,应用单位缺乏接收设施,为此,为大力推广散装水泥发展,国家批准成立散装水泥办公室,并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帮助水泥厂增设散装水泥发送设施、购置散装水泥车皮和车辆,为应用单位建设散装水泥接收设施和购置使用散装水泥的机具,受到广大水泥企业和施工单位的欢迎。作为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定的一种临时性财政政策,在散装水泥发展的起步阶段,专项资金为散装水泥发送、中转、运输等设施建设、技术装备水平提高、推广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已失去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投资主体已由国家为主向多元化发展。目前,散装水泥发送、流通、使用三个环节已经是完全的竞争性行业,三个环节均已过剩,说明市场的调节作用已充分发挥,并能满足散装水泥发展的要求,用市场调节手段推动散装水泥的条件已经成熟。
    
    三、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已经成为企业共识
    
    水泥企业已经充分认识到散装水泥与袋装水泥相比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每发送1吨散装水泥可以降低20%的生产成本;同时,袋装水泥生产和销售是靠人拉肩扛完成的,不仅劳动强度大,效率低下,而且是在粉尘弥漫的恶劣劳动环境中操作,严重危害劳动者的健康。而生产和销售散装水泥是在密闭状态下的机械化操作,不仅劳动条件得到了改善,劳动强度大大减轻,且能成倍甚至几十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对社会而言,发展散装水泥既可以节约大量的包装用纸、塑料,减少木材、石油消耗及生产纸、塑料所用煤、电、水、油等宝贵资源的消耗,又可以减少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粉尘污染,提高建筑物质量。既可以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又可以取得巨大社会效益的事何乐而不为。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在短短四年的时间里发生了质的飞跃,2005年,我国265家大中型水泥企业的水泥产量占总产量10.6亿吨的65.2%,这些企业的发散能力绝大部分达到了100%,少部分没有达到100%的企业也达到了国家标准规定的70%,由此推算,我国水泥发散能力至少达到了70%,但为什么经过27年的努力我国水泥的散装率仅为36.61%呢?症结在于使用环节,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水泥企业不能因为要缴1元/吨的扶散费而停止生产袋装水泥,这是影响散装率提高的主要原因,致使大量散装能力浪费。
    
    四、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散装率的高低,专项资金已难以推动
    
    散装水泥的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城市化率及管理水平密不可分。2000年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经济发展水平及城市化率的提高,以及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突破性成果,散装水泥高速发展。带来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市场的调节使多元化投资进入散装水泥使用及流通领域,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突破性进展,发散能力伴随大型新型干法水泥企业茁壮成长,在此期间散装率由2000年的19.7%上升到2005年的36.61%,市场调节使散装水泥实现了高速、稳定发展,专项资金已经失去其应有的作用。
    
    五、散装水泥使用政策对推动散装水泥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从对北京、上海水泥协会的调查可以看出,上海市1990年的散装率只有45.3%,随着使用政策从内环到外环再到整个城区的一步步扩展,1992年至1996年分别增长到59%、64%、76%、84%、88%,1997年以后一直保持在90%以上,2004年达到94.41%;北京“九五”期间散装率取得突破性进展,1995年散装水泥供应量只有167万吨,2000年达到367万吨,散装率由27.98%上升到44.38%,提高了16.4个百分点,2003年供应量达到650.76万吨,散装率达到了73.79%,比2002年提高近13个百分点。
    
    在1993年前,深圳的散装水泥使用几乎为零,但在出台城区内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的政策后,水泥散装率和混凝土使用率达到了90%以上,政策的引导使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从对部分来自其它城市的水泥企业调查显示,89%企业认为使用政策对提高水泥散装率的影响最大。特别是2003年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以商改发[2003]341号文件形式发布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后,2004年这124个城市的水泥散装率和混凝土商品化率均大幅提高。
    
    受国家在124个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政策的影响,多元化的投资大量涌入混凝土搅拌站和运输领域,据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协会统计数据显示,仅2003年我国混凝土搅拌站能力就由2002年的2.6亿立方米猛增4.79亿立方米,而实际产量只有2.02亿立方米,能力发挥只有42.6%,症结在于使用环节;从对散装水泥运输车辆的调查显示,散装水泥及混凝土运输车辆已基本社会化,专业运输公司能为散装水泥运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少城市已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影响车辆使用率的症结还是使用环节。
    
    从对城市使用环节的发展进程看,伴随我国城市化和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国家及地方的散装水泥使用政策对推动了散装水泥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六、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管、用存在的诸多问题
    
    1. 据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统计,2004年实际征收散装水泥资金5.9186亿元,征收率为58.34%。
    
    如果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4年水泥产量9.7亿吨,散装率33%,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每吨袋装水泥向生产企业征收1元,向工程建设单位征收3元计算,2004年专项资金收入应该在26亿元,征收率只有22.69%。
    
    水泥企业反映,大量投入发展散装水泥的大企业要交扶散费,污染严重、设施落后、水泥散装率低的小企业不交,是造成散装水泥资金征收率低的主要原因,这种行业不平等行为,为小水泥的生存创造了条件,不但不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水泥产业的结构调整,反而起到了阻碍行业发展的作用。
    
    水泥企业认为,水泥产业结构调整的主力军是大中型水泥企业,占我国水泥产量65.2%的大中型水泥企业的发散能力均达到了70%以上,大型企业达到了100%,对这些企业征收扶散费明显带有“惩罚性”和“歧视性”。推广散装水泥的重点在使用方,水泥产品只是满足市场需求而已。广大农村和零星工程还不具备收散能力,这是客观也是国情,更何况包装的产品不只是水泥行业一家,把散装率不高的部分责任全部推到水泥厂身上,甚至为收费把水泥厂推到法院的被告席上,这种明显的“惩罚性”和“歧视性”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大水泥企业的感情。
    
    2.水泥企业反映,征收过程中与企业讨价还价,视关系远近确定征收数额,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不规范、不严肃。
    
    3.使用上,大中型水泥企业每年每个企业向散办上缴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散装费,但这些企业近几年自己投入几个亿的散装设施费用,从不见散装费的投入。
    
    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最规范的浙江省,47.7%的扶散费被散办用于人员和行政开支,其他省份违反“征收办法”规定的现象更严重。资金的使用没有遵守政府性资金公开的原则,使用情况从来不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是否有效、合理缺乏论证和监督考核。
    
    5.扶散费使用过程中缺少监督,滋生腐败,盖大楼,对个体企业少交多返,贪污、受贿被判刑已见报端。这项资金如果继续开征,只能解决散办“人头费”问题,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据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协会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用于生产性支出只有56.09%,远远没有达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文件中规定的90%用于建设的规定,散办作为管理机构本身就违反了国家规定;非生产性支出占总支出的36.47%,这笔费用养活着全国883家散装水泥机构,4509人,这能说不给企业造成负担吗?
    
    6.散办不愿把缴费投入推广散装水泥。
    
    从管理机理上讲,散办的工作成效越大,散装率越高,资金收取量越少,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积极推广散装水泥无疑是自掘坟墓,“自杀式”机理,决定了散办不愿意把资金投入发展散装水泥事业。
    
    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管、用中存在的问题,水泥企业反映异常强烈,一致要求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审计。
    
    七、我会意见
    
    反对新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中继续保留向水泥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内容。
    
    
    二00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