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在混凝土结构工程中严禁使用未经处理海砂的紧急通知
粤建管函[2008]13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最近,新闻媒体报道我省某沿海市一些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采用未经处理的海砂作为混凝土骨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各地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为此,我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尤其是沿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充分认识使用未经处理的海砂作为混凝土骨料的严重危害性,认真贯彻执行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46号),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把建筑用砂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把工程质量关,严禁使用未经处理的海砂作为混凝土骨料。发现有将未经处理的海砂作为混凝土骨料行为的,要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和混凝土搅拌站要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等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建筑用砂的采购、检验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建筑用砂符合质量要求。监理单位要加强现场建筑用砂的质量监控,要按进场的批次和规定的抽样方法对建筑用砂进行见证送检,做到“先检验,后使用”,确保在建工程建筑用砂符合质量要求。
三、施工企业与混凝土搅拌站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时,应明确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质量要求,混凝土搅拌站向施工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质量证明书应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合格证明,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应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四、检测机构对建筑用砂的检验必须包括氯离子含量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批量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发现氯离子含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要及时报告负责该工程项目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五月四日